館藏眾多文物國寶的故宮博物院,旁邊可不可以興建加油站?
台北市政府明明已經發出建照,竟然又廢止許可,市民沒有辦法,只好一狀告進行政法院,幸好,還有法院可以主持公道,判定台北市政府違法廢止執照是不對的,判決撤銷該廢止之處分。
前年二月,民間企業兆亨公司取得至善加油站的建築許可,預定興建地上5層建築的加油站,是年八月進行工地開挖,卻引來故宮和附近居民的強烈反對,當時,居民還前往台北市議會陳情抗議。市議員潘懷宗及立委周守訓,還直指該加油站申請設立過程是受到民進黨前立委林濁水的護航,才得以通過,因此要求檢調單位深入調查。
事情鬧上新聞媒體後,眾多市議員在議會藉機痛批台北市長郝龍斌,郝龍斌因此而要求府各局處研議「不建」新加油站的可能性,就在郝龍斌「要求」後第十天,北市都市發展局研議後決議以「對鄰近的國立故宮博物院公益有危害」為由,廢止原本許可的建照,被廢止執照的兆亨公司不甘損失,遂向台北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先位聲明要求台北市政府撤銷處分,備位聲明為賠償兆亨公司十九億九千八百六十五萬二千元,自追加起訴暨補充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案子上了行政法院,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樹埔、林玫君、闕銘富於去年11月6日做成判決,將北市府訴字第09670319800 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也就是判決北市都市發展局敗訴,兆亨公司獲得勝訴。在高等行政法院,關於廢止建築執照的訴訟,去年一共有十四件,原告勝訴的只有這一件,兆亨的勝利,顯示法官也認為,北市府廢止建照的過程,極為草率。
兆亨請來萬國法律事務所坐鎮,由曾經唸過台大城鄉所、通曉都市規劃的郭雨嵐律師代表提出數項主張,認為該訴願決定以「一旦因該加油站設置致對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有所損害」云云為由而駁回原告之訴願,係以假設性、空泛性、非具體性之理由廢止」為無理由,他並提出數點事實來說明。
第一,故宮博物院於97年5 月試營運之「故宮晶華」五星級宴飲中心,即位於「故宮展覽大樓西側」,餐飲業所使用之大量瓦斯、燃油等危險物質,「一旦」因該宴飲中心設置致對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有所損害,將造成世界文化與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與損失,此對於故宮博物院之國寶文物「豈無」潛在危害或危害「之虞」。如果以此標準認定,「晶華」也應停止營業。
其次,故宮博物院周圍共設置有至少「六座」停車場,其中三座更分別位於第一展覽區之東側、西側以及第二展覽區之西北側,與無價之國寶文物,近在咫尺,其餘三座停車場也分別位於第二展覽區之周邊,距離不到50公尺;六座停車場至少可停放汽車334 輛及機車166 輛。如以汽車每輛油箱50公升、機車每輛油箱5 公升計算,則停放在故宮周圍之汽機車,其所攜帶之汽油即可能高達17,530公升,相當於加油站三分之一之油槽容量。然而,系爭加油站係採安全性高之地下儲油槽之設計,且位於500 公尺之外,相較於前揭緊鄰故宮展覽區之停車場,其停放之汽機車係攜帶「活動式之地上儲油箱」,其安全性遠低於系爭加油站之地下儲油槽。「一旦」因該停車場設置致對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有所損害,將造成世界文化與公共利益之重大危害與損失。依原訴願的認定,停車場也應取消。
鄰近故宮一帶,事實上不止係爭加油站,附近的中油加油站,緊鄰台北市士林區極富盛名且馳名中外之士林夜市,每日聚集人潮數以萬計,若到假日,更可湧進數十萬遊客,士林夜市並且為許多國際觀光客指定來台必須參觀的行程之一。經查,文林加油站即位於士林夜市範圍內,距離集中設立之公有士林臨時市場以及捷運劍潭站不過350 公尺,「一旦」因該加油站設置致對士林夜市擁擠人潮之生命財產有所損害,將造成公益之重大危害與損失,此對於每日數十萬遊客之生命財產豈無「潛在危害」或「危害之虞」?照常理國人之生命財產公益絕無低於故宮博物院所保存之文物之理,如按原標準,中油加油站更應廢止。
此外,本件加油站係依法設置於都市計畫之加油站用地,依行政程序法第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都市計畫加油站編定過程,故宮博物院身為該加油站用地之管理單位,被告已衡量故宮博物院之立場,始劃為加油站用地,人民依此信賴依法設置加油站,被告豈能毫無所據地廢止建照?
除了上述幾點理由,兆亨方面也指出,以巴黎羅浮宮為例,周遭就有九座加油站,日本國立東京博物館其周邊500 公尺範圍內,亦設置多座加油站,而系爭地下儲油槽之設置須符合「臺北市設置加油站施工中加強安全管理措施」、「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石油類油庫及加油站安全管理辦法」等法規,對於安全性之確保,實無庸置疑,被告不可於發出建照後以假設性、空泛性、非具體性之理由廢止。
台北市都發局,於攻防中也提出數點主張,證明他們的處分並非空泛。
第一,原告所提故宮6 座停車場及「故宮晶華」餐廳等例,指責有違平等原則。惟每一個案之事實基礎未盡相同,自應分別考量,並非有所差異即違反平等原則。如原告認為所舉事例與本件之事實相同,自應就其具體事實基礎提出比對。
第二,原告據其自行委任之大道環境工程聯合技師事務所製作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稱該處加油站日後油氣逸散對大氣中油氣濃度背景值之影響僅0.4 %,「影響微乎其微」。然該項報告所設定之距離為550公尺,此與實際距離為185 公尺至430 公尺間已有不符,故其所預測之數值因違背事實而不足採信。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又是如何判決的呢?
法官認為,本案的主要爭點有二:
系爭「廢止處分」(取消建照)是否合法?
原告備位聲明(賠償19億多)是否合法?
法官認定「本件被告在原告提出設置系爭加油站之申請後,歷經2 年之審查,期間所謂「公益」考量之故宮博物院之反對意見,亦曾加以斟酌,而仍核發建造執照;詎於核發建造執照後,僅執故宮博物院反對函為據,而未給予原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未記載任何其認定影響公益之事由,即做出系爭廢止建造執照之處分,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給與人民陳述意見機會之本旨,且未符合同法第103 條第2 款應嚴格解釋之考量,職是,本件被告做成系爭處分,在程序上,即有未合」,也就是說,兆亨公司完全依照既定之法規申請建照經北市都發局核准,但北都發局僅用一張故宮的反對函,且沒有給兆亨任何表達意見的機會,就輕率做出撤銷的決定,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其次,法官引用最高行政法院83年度判字第1223號判決,及行政程序法第120 條第3 項,說明行政機關欲廢止合法之授益性行政處分,對於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與合理之補償,此種「合理之補償」程度,應於廢止處分中敘明,因而,此案中北都發局做成系爭廢止處分,未同時對原告指明如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時,願給予何種合理程度之損失補償,已違反上開判決及行政程序法第120 條第3 項之規定。
此外,法官也接受了原告的意見,在判決中指出,該訴願決定書所稱「一旦因該加油站設置致對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有所損害」云云,純係以假設性、空泛性、非具體性之理由資為維持廢止之論據,亦有不合。」至此,原告所引用之理由均獲得法官的認同,因而獲致重大的勝利,且因第一順位已經勝訴,備位(賠錢)部份就不必了。
兆亨公司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但台北市都發局不服判決,已經提出上訴,此案最終的結果,須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但在此類行政訴訟獲得初次勝利,實屬少數,將來,都發局說不定還得面臨兆亨的損害求償,最愛將「市府一切依法、依規定辦理」掛在嘴邊的郝龍斌,也因此案的決策反覆,留下了一個不完美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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